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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领导,分解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领导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把此次环保专项行动放到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行动迟缓的要追究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调查摸底。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环境问题、2000年以来的新建设项目、2003年底前淘汰的污染严重的所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厂、医疗及生活垃圾处理厂以及基层人民政府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了解,摸清底数,确定整治对象。
  (四)对清理整治对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下达取缔、关闭、停产、限期治理决定,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一些“土政策”、“土规定”一律予以纠正,对超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仍不履行政府取缔、关闭、停产决定的被清理整治对象,由政府组织各部门采取联合行动,实施取缔、关闭及停产。要突出重点,对重点行业、重点城市、重点景区、重点区域以及对人民群众危害最严重的违法企业要严查严办。
  (五)挂牌督办。各市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群众反映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违法建设问题进行逐一梳理,挂牌督办,督办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六)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各市要按要求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报告各阶段重点整治情况,每周要上报工作情况简报。
  (七)整肃队伍,尤其是执法队伍,对徇私枉法、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山西省违反环保法规行政处分办法》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群众举报,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形成社会监督,保证环保专项行动的公开、公平、公正。2004年11月省人民政府将组织对各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并对考核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由各级政府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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