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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对焦化、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及铬盐行业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逐一落实整治措施。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投产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根据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结果决定是否可以继续建设或生产。对没有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实施限期整改、停产治理或关闭。
  (三)解决土小企业死灰复燃以及清理整治不彻底问题。对前一阶段清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中漏掉的和死灰复燃的,要逐一排查。特别是对多次列入我省“关停行动”、“严查行动”已被取缔、关停但又死灰复燃、擅自恢复生产的“十五小”、“新五小”(指:小煤矿、小钢铁、小炼油、小火电、小玻璃和小水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办法》(晋政发〔1997〕1号)规定应取缔的8种生产设施和未完成治理任务的11种生产设施以及“双十二专项行动”要求取缔的土焦、关闭的改良焦,必须严格按照取缔关闭标准,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恢复地貌,消除死灰复燃的隐患。无论任何时间,任何地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第6号、第16号、第32号令要求于2003年底前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及所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设备、产品,一律取缔、关闭、淘汰,并禁止向其他任何地区转移。
  (五)清理整治城市污水处理厂、医疗及生活垃圾处理厂。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进行全面清理,凡不按环保要求建设或建成后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污的,一律责令整改;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严肃查处。
  (六)清理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环境执法的“土政策”。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治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活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或擅自延长关闭、淘汰时限的规定,一律予以纠正。
  三、基本要求和措施
  (一)深入宣传,广泛动员,在全省掀起整治违法排污企业新高潮。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当地新闻媒体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深入宣传、详细报道,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氛围。要在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公开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并进行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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