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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要围绕重点行业以及放射源重点使用单位,抓好专项行动。对本辖区现有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对各单位放射源进行全面核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迅速组织立案侦查和追缴;对闲置废弃的放射源,立即强制送贮,并做好详细记录和备案工作。同时,对涉源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项目评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对放射源的安全和本单位放射性职业病防治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的放射源清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这次专项行动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部署;环保、公安、卫生部门要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整治合力;要组织或抽调专人进行专项行动的实施。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接受检查,申报登记中拒报、谎报,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涉源单位,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而造成丢失、被盗、遗弃或发生重大放射源污染事故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源以及装备有放射源仪表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申领安全许可证、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3条规定进行处罚。对辖区内用源单位不申领许可证、不办理登记手续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监管不到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追究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宣传、交流和监督检查
  各市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放射源科普知识,报道专项行动,动员相关行业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专项行动,公布“环保举报热线12369”,鼓励和方便广大群众举报监督与反映情况。
  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这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在2004年9月底以前完成专项行动,并将专项行动总结汇报材料报送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组。全省专项行动领导组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市清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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