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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放射源管理,规范放射源利用,消除安全隐患,促进核技术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6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目标是,彻底查清我省放射源现状,安全收贮废弃放射源,清除放射性污染危害,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促进核技术的安全利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开展专项行动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彻底查清我省放射源现状,清除潜在放射性污染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让百姓放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对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源等各个环节进行清查整治。
  省人民政府成立全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各地专项行动的开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的领导,要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统一部署、安排和实施。专项行动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的规定,紧密配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卫生部门不再办理放射源许可证,公安部门不再办理放射源工作登记证,由环保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放射源安全许可证件,并及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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