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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决定

  三、严厉打击非法采矿,严肃查处煤矿事故
  (十)对于无证开采、盗窃国家资源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打击处理。非法开采数量由有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实测,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并处相应罚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无证矿井按省人民政府要求的“六条标准”彻底关闭。
  (十一)全面清理一证多坑口煤矿。属1994年10月30日前,经市地矿部门、煤炭主管部门共同批准凭一个采矿许可证开办多个井口生产的矿井,近年来通过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批准恢复生产的矿井属合法矿井;对因产量衰减、改扩建或用一对井开采全部井田,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确需接替的,需经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经批准多井口生产的煤矿,必须对各坑口实行统一生产、统一经营、统一技术管理、统一销售。煤矿配风井由市煤炭工业局审批,对未经审批的坑口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尤其对于以风井、接替井名义擅自出煤生产的坑口要比照无证矿坚决取缔。
  (十二)依法查处煤矿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除按有关规定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外,要进一步严格追究矿主的主体责任,加大对事故矿井业主的经济处罚力度和提高对矿难中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依法吊销“四证”,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综合批复意见落实对责任者的处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综合批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规范投资经营行为,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十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整治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的有关要求,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措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监察,狠抓整治措施的落实。
  (十四)认真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价,实行等级分类管理,并坚持“谁评价、谁签字、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审验评价关。今后 ,因发生煤矿重特大事故实行区域性停产整顿时,审核评价为A类的矿井可免予停产整顿或适当缩短停产整顿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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