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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决定

  (四)继续关闭浪费资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对2003年底前应关未关的煤矿、2004年已通过验收但复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隐患未达验收标准的煤矿以及死灰复燃的煤矿要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坚决实施关闭。对2004年3月前未通过验收的煤矿,由各地市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达不到标准的予以关闭。
  二、坚持开办煤矿标准,提高安全装备水平
  (五)对新开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生产能力应当在30万吨/年以上,必须实现规模化经营和机械化开采,实现高产高效和资源有效利用。
  (六)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总要求,认真落实“一通三防”治理措施,认真开展矿井瓦斯涌出量测定和等级鉴定,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措施,在抽放标准范围内的高瓦斯矿井必须进行抽放,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制定落实防治水害的措施,完善防排水系统和地面防洪设施,配备必要的探放水设备;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建立静压洒水系统,完善综合防尘设施;有火区的矿井必须建立防灭火系统。
  (七)下决心解决煤矿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问题。煤炭生产重点县和集中产煤区井型在6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年内必须实现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届时未能实现的一律停产整顿;井型在6万吨以下的煤矿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必须满足矿井保安全用电,并能随时启动。各级政府要督促用、供电双方签订安全供电合同,加快煤矿企业双回路供电线路的建设。供电部门对涉及煤矿的停电要事先通知,因未通知导致煤矿事故的要追究供电部门的责任。
  (八)大力推进采煤方法改革,淘汰落后的采煤方法,从根本上提高煤矿生产技术水平、安全状况和资源回收率,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凡井田内有300米×300米以上实体煤田的,必须实现壁式开采;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矿井,具备资源条件的,要通过采煤方法改革,改造提升为9万吨以上的煤矿。到2005年底,全省煤矿均要实现正规开采。对因地质条件不能进行采煤方法改革的煤矿,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生产,同时要限制井下作业人数;对具备条件但拒不进行采煤方法改革及改革不彻底的小煤矿,2005年底前实施关闭。
  (九)抓好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网络的建设与管理,未建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要在今年6月底前建成,并实现矿、县、市、省四级在线显示与监控。同时,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和监测监控人员培训,建立必要的经费投入制度,确保四级联网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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