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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决定
 (晋政发[2004]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省人民政府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使全省煤矿安全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乡(镇)煤矿的安全装备水平普遍提高,但距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为此,必须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已经出台有关煤矿安全生产一系列文件精神的同时,针对我省目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一、实行煤炭资源公开出让,合理整合现有资源
  (一)认真实施《山西省矿产资源公开出让办法》,全面实行煤炭资源的有偿使用,根据我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对需要开发的煤炭资源,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平、公开、公正地竞价拍卖。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省煤炭等部门实施,省监察部门加强监督。
  (二)按照资源整合、能力置换、关小上大、有偿使用的原则。政府统一规划引导,企业自愿联合改造,对现有小型煤矿特别是9万吨以下矿井的煤矿资源、已关闭矿井的剩余资源及零星边角资源,以现有生产矿井为基础,根据资源赋存情况、地质条件、市场辐射面、交通状况等进行资源整合,公开出让;不宜进行公开出让的依法按程序审定并按规定收取采矿权价款。要合理确定井型,提高单井生产规模、机械化水平和资源回收率,增强安全保障能力。
  (三)对实行资源整合的矿井既要支持鼓励,又要监督管理。对列入资源整合、联营改造的煤矿,资金筹措确有困难的,省、市有关部门在煤炭发展资金贷款上给予支持;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煤炭管理部门积极进行矿井扩建改造审批,及时变更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抓紧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同时,要加强监督,严禁借资源整合、联合改造之名搞多井口生产、多系统出煤;整合后,要明确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原参与整合煤矿的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按法定程序注销,由国土资源、煤炭、工商管理三部门为整合后的新企业依法核发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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