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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三)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既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继续和深化,也是对整治成果的巩固和升华。要在继续做好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在全省各类企业,尤其是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行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通过制定颁布各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规范生产流程中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管理上等级、创水平。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向深入。
  (四)积极探索,努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通过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促进各地将安全生产纳入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总体规划,纳入各级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要把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与实现长远规划结合起来,把深化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全面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提出的各项要求。要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推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经验,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通过建立强有力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并加强调度信息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都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已经发生的重大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要严厉追究事故业主的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以维护法纪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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