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开展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实现气瓶充装单位的动态监管,抓紧开展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规范电站锅炉产品的定期检验工作,坚决取缔“土锅炉”,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简易电梯等违法行为,强化对流动式起重机械和港口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切实消除隐患,防止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民航、铁路、旅游、军工、电信、冶金、机械、森工、纺织、农机等行业和领域,也要从各自实际出发,针对前一阶段整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危及安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整治。
三、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坚持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省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协调,各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抓好落实。在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工作,省煤炭局负责煤矿的安全整治工作,公安厅、交通厅和国防科工办等部门分别负责指导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和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的专项整治。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及时沟通情况,搞好联合执法,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效率。
(二)坚持依法整治,强化源头管理
要认真贯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各项法规标准,坚持依法整治。特别要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必要的审核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加强对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性较大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管理,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严格企业市场安全准入的门槛,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应对向源头管理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