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整治,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努力实现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5%,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状况继续好转,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有所下降,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有较大幅度下降,重特大事故有所减少。
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要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决定》(晋政发〔2004〕14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防治重点监控工作,确保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的落实,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煤炭资源公开出让,合理整合现有资源;坚持开办煤矿标准,提高安全装备水平;严厉打击非法煤矿,严肃查处煤矿事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努力做到全省煤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比上年有所下降,特大事故起数同比下降10%,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12以内。
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对95%以上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整治验收,继续关闭一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采石场、小矿山,力争在2003年的基础上再关闭5%;整顿尚未通过整治验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限期整改被评估为C级的非煤矿山,停产整顿2003年底前未参加整治、经整治验收不合格和被评估为D级的非煤矿山,对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A、B级的非煤矿山,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已通过整治验收的非煤矿山,继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逐步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使A类矿山比例达到20%。达到非煤矿山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得到提高,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伤亡事故总数和伤亡人数稳中有降,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总体目标。
(二)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
整顿驾驶员队伍,解决对驾驶员考试把关不严及违规办理驾驶证的问题;继续整治路面行车秩序,以治理超速行驶,拖拉机、农用车载人,客运车辆超员,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为重点,确保路面行车秩序安全畅通;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企业,清理整顿买卖、伪造国产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行为,清理整顿报废车辆的动态监控;继续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和督办治理工作,加大投入和整治改造力度,进一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继续深化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公安、交通和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动的交通安全监管机制。努力实现全省国、省道行车秩序明显好转,营运性客车违章发生率不超过5%,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入户率要达到90%、驾驶人员持证率要达到80%,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稳中有降,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