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2004]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03年,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法》)为主线,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开展了以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在深化整治中,严厉打击了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取缔、关闭了一大批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及各类经营网点,整改和治理了大量事故隐患,生产经营秩序和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但是,目前全省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进入2004年以来,道路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等领域多次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我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状况没有明显改善。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为巩固和扩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把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现就2004年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
《安全生产法》,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坚持标本兼治,长效管理。
要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促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针对我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要把煤矿和道路交通作为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各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