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2004]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基础教育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理顺办学管理体制,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03—2007年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规划纲要〉的通知》(皖政〔2003〕90号)要求,在2005年底前全面完成企业办中小学的分离移交工作。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其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计发;或由企业商地方政府,其差额部分按人均15年计算,由企业一次性交地方政府管理。一次交纳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也可分3—5年交清。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的退休教师,其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母体企业存在的由母体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执行;母体企业不存在的,按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研究解决。
四、今后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在职人员的移交以移交前在编、在职、在岗为基础,并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已移交的企业中小学校,正式移交前确因需要调入或由师范院校毕业分配进入企业学校的教师,经当地教育部门会同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接收。
五、对省属企业办中小学校集中且人员较多的市,接收企业办中小学致使财政负担较重的,由省财政酌情给予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