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单位报送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的经营活动情况,财务计划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单位的盈亏情况、利润分配情况及亏损原因和改进措施;
(三)资金周转情况;
(四)主要税费交纳情况;
(五)主要会计政策和财务政策、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方法的变更;
(六)其他财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十四条 单位财务考核与评价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内容包括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方面,具体指标和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单位财务考核与评价分为外部考评与内部考评。
单位外部考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单位内部考评由本单位组织进行,主要检查、分析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考核各预算执行单位的经营业绩,并作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六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单位进行的年度财务考核与评价,作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奖惩及任免的参考。
单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等激励政策;对已批准实行年薪制的单位,可以财务考核与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年薪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七条 单位财务考核与评价以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为主要依据。
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由市财政部门或授权主管部门委托。
第六十八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市财政部门对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务考核与评价的结果,可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和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追回损失,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一)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
(二)单位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单位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
(四)单位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减资产损失的;
(五)单位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赊账经营、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等,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六)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本权益的;
(七)单位与他人串通,损害国有资本权益或者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的;
(八)单位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超过180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