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注册的国有资本分享的单位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十四条 单位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纳入本年度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单位制订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五条 单位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应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单位应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单位应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益金。
单位提取的法定公益金应主要用于单位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得和单位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或用于其消费性支出,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时,应当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第五十六条 单位以前年度的明亏、潜亏、挂账损失,需要核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实收资本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七条 单位每年应按照净利润5%-15%的比例上缴给市财政部门,具体比例,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上缴的净利润以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的用途:
(一)市财政部门用于平衡年度财政预算;
(二)市财政部门为改制单位的人员安置提供部分资金支持;
(三)市财政部门为特殊困难单位提供部分资金的支持;
(四)市财政部门对单位及所属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审计的费用开支;
(五)市财政部门对单位及所属子公司财会人员进行培训等费用支出。
第五十九条 单位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法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连续5年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依次用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
单位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六十条 单位转让子公司股权所得收益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第六十一条 单位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清算。
单位清算净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子公司清算所得净收益,投资者分享的份额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单位清算所得净收益,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考评
第六十二条 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其中,会计报表分为月度会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月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月度财务指标快报;季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明细表;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明细表。
月度会计报表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其中,月度财务指标快报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季度会计报表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于年度终了后25日内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