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产权转让申请报告(包括被转让单位或所属子公司的概况、转让的理由、员工安置方案等内容);
  (二)被转让单位或所属子公司的产权归属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
  (三)被转让单位或所属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及物业及主要固定资产清册;
  (四)被转让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产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申报单位提交的产权转让申报材料后,应当委托市审计部门或法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被转让单位或所属子公司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同时,委托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转让单位或所属子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主管部门根据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按照审批权限提出批复或书面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批。市财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提出批复或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六条 确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以评估后的净资产为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后的净资产值。单位及所属子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权益的净资产折股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或者市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公开挂牌期满后,求购方只有一家的,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求购方有两家以上的,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进行交易,产权转让价格以公开挂牌竞价后的成交价为准。
  第四十八条 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内部员工持股、经营者持股和股份合作制所涉及的产权转让,可免产权交易手续。
  第四十九条 单位(不包括所属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市财政部门。国有产权转让所涉及的有关费用支出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专项资金中拨付。
  第五十条 不在合并会计报表并表范围内的国有参股企业转让其所属企业产权,无须办理产权转让审批手续。
  第五十一条 单位及所属子公司因产权划转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重大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所涉及单位之间的国有产权划转的,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单位所属子公司国有产权划转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子公司以下企业国有产权划转的,申报变动的账面净资产在5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申报变动的账面净资产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 申报国有产权划转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权划转申请报告(包括划转单位及所属子公司的概况、划转的理由、划转方案等内容);
  (二)产权划出方与产权划入方的产权归属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法定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划转基准日的财务会计报告。
  主管部门收到单位的申请材料后,按照审批权限提出批复或书面审核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批。市财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提出批复或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