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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财企[2004]11号 2004年5月8日)


  为规范我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 单位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单位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单位应当报市财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审批(包括核准、备案、审核)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事项,属重要财务事项。单位处理重要财务事项,必须按照管理权限以市财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为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由单位直接投资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划转单位直接管理并取得控制权或纳入单位合并会计报表并表范围的企业或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财政部门在出资人管理方面的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制定市属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核定单位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
  (四)参与单位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
  (五)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六)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
  (七)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管国有资产评估;
  (八)制定单位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国有资本收益;
  (九)制定单位财务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
  (十)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一)指导和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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