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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通知
 (2004年5月9日 深公(治)字[2004]253号)


  为加强我市爆破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我市爆破工程施工安全,防止爆破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A级、B级、C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都应进行爆破设计安全评估。爆破工程级别划分见《爆破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722-2003)的有关条款,未经爆破设计安全评估的工程,任何单位不得审批或实施。
  二、爆破设计安全评估工作由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爆破安全评估中介机构进行。
  三、爆破设计安全评估应当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制作安全评估报告。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爆破设计和爆破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爆破工程作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设计所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四)设计方法和设计参数的合理性;
  (五)起爆网络的准爆性;
  (六)设计选择方案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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