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深圳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宣布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
 开展深圳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4月29日 深府办[2004]49号)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我市决定于2004年6月份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现将深圳市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总工会《关于开展深圳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深圳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
        (深圳市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总工会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调查,是了解居民生活的重要途径。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以来,进行了5次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的一次性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抽选了经常性调查户,直接收集整理了城镇居民基本情况的第一手资料,为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掌握和研究居民生活状况,科学制定政策提供了可靠依据。
  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加强宏观调控与科学决策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04〕19号),决定于2004年6月份在全国范围开展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通过调查,一是摸清目前我国城镇住户的人口、就业、收入等基本情况,并在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经常性调查的抽样框,选择出经常性调查的计帐户;二是根据此次调查的资料评估现行住户调查样本的代表性;三是利用此次较大范围的调查,系统地收集城镇住户的消费、教育、社会保障等与小康社会监测密切相关的信息,为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我市本次调查涉及诸多部门、家庭和个人,技术性强,难度大,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保所抽取样本的代表性。根据我市人口的分布现状,决定在全市六区常住家庭户中,按随机等距方法抽取1000户,作为一次性调查对象,各区按人口比例分配为:罗湖区250户,福田区300户,南山区200户,盐田区50户,宝安区100户,龙岗区100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