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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制度,树立“距离监管”理念,实施零距离、近距离、远距离监管,实行守信企业、基本守信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分类管理。建立企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守信企业激励、失信企业采取披露惩戒等措施。发挥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监管作用,推动“红盾行动”向纵深发展,加大商标培育、保护力度,推进“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信用环境。
  第二十八条 委托基层工商所办理非法人个私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年检验照工作可以委托辖区工商所办理。
  第二十九条 就低核准企业名称。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就低由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 方便企业冠名申请。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可通过网络直接向省工商局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企业持冠省名核准通知书到所在市、县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进行名称查重、名称登记咨询。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限。进一步改革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程序,推行“注册官”、“一审一核”制。在登记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即时办结;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限责任公司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注销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登记、变更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申请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二条 实行企业登记无偿代理服务。对省、市、县(区)重点项目实施企业登记无偿代理服务,并与其建立直接挂钩联系和跟踪服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定期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布企业发展情况、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重大案件处理情况、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十四条 建立责任、督查、考核制度。全省各级工商局要细化落实措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予以公布,欢迎群众监督;定期跟踪督查,督促落实;建立考核制度,把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作为业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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