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原批准的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对企业改变组织形式、变更出资人或收购、兼并、改制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外,原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允许其继续经营。
  第二十二条 免交审计报告。在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或出资比例发生变化,除涉及我省辖区内的国有、集体资产外,免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简化内资企业登记材料。公司变更住所、经营范围、分公司负责人,设立分公司、注销分公司,不再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的可不要办理分支机构。对生产型企业,允许其在登记的辖区内选择他处作为生产场所,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目中同时注明生产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可不要办理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 实行就业优惠政策。除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外,对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各种社区服务的,允许其持相关证明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后,试营业半年再正式办理注册登记。
  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办理注册登记。
  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补照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和各种证书费。
  第二十六条 改革年检办法。企业年检时间从原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延长至5月31日。
  信用企业,实行两年一次年检,第一年只要报送年检报告书,申请贴年检标识,可免于年检审查。
  对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被同级政府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企业,当年可免于年检审查。
  除外资企业外,在省、设区市工商局登记的信用企业,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局年检。
  在县(市、区)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所年检。
  企业可通过上网下载年检报告书等材料,并可通过网络报送年检材料,工商部门进行网上初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