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允许保留主体资格。企业因经营不善丧失经营能力而停止经营,要求取消经营资格保留主体资格的,予以核准,允许保留主体资格,原经营项目删除,改为“仅供清理本企业债权债务使用。”
企业设立后半年内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半年的,其主体资格可延续保留到一年。
第十四条 延长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的时限。注册资本在设立时全额缴清的,在一年内办理好非货币出资转移手续。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的,在最终一期缴付之后30天内办理完毕非货币出资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鼓励以无形资产投资,放宽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以智力成果、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允许无形资产按不超过注册资本40%的比例予以核准登记。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可按不超过注册资本50%的比例予以核准登记。上市公司按国家证券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对外投资。企业应遵循法律法规对外开展投资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审查企业在我省辖区内对外投资的累计数额。
第十七条 降低企业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在1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从事咨询服务业、商业经纪与代理业的企业,在外省登记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允许其冠以或使用省名。
第十八条 放宽企业冠名要求。允许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放在中间。企业可以在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之间使用行政区划,使用时加括号。
经所有权人出具授权文件,允许企业名称中含有驰名、著名商标、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通称或简称。
企业投资高新技术、环境保护等新兴行业,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科技”“环保”等字样。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允许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前使用本行业特点的传统称谓,如“…所”“…院”等。
第十九条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字号使用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其外国(地区)企业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改制。鼓励内部职工投资入股,参与企业改制,内部职工股可以企业工会形式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