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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 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注册资本可分3年内到位。对冠省名的,首期到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其它的不低于10万元,法律法规对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在3个月内第一期15%注册资本已到位的,其余资金无法按期到位的,允许其到资期限延长一年,按实缴注册资本缴纳登记费。
  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在营业执照上注明认缴注册资本和实缴注册资本数额,企业按认缴数额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放宽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股东主体资格限制。允许中国公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外国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申办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
  第八条 支持外商投资新兴行业。对外商投资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出现的新兴行业,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符合入世承诺,且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就业的,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第九条 改革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验证办法。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内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应到设有“注册资本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专用帐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的,也可凭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其注册资本的数额。
  第十条 凭身份证明申办企业。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作为投资者以外,中国公民凭身份证直接申办个私企业。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留学人员可凭护照直接申办个私企业。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试行凭护照直接申办个体工商户。
  第十一条 简化场所证明手续。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或场所租赁协议,可作为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
  第十二条 简化察看企业住所。除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的企业外,其余的可在登记后结合日常巡查时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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