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
关于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原则同意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落实省委、省政府构建三条战略通道、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发展中心城市,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更好地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第二条 精简前置审批项目。自2004年7月1日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事项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第三条 试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实行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对于未取得法定的前置审批文件,但符合主体登记其他条件的,可先予办理登记注册,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企业可以进行各项筹备工作。一年内持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四条 放宽经营范围核定。经营范围除涉及前置审批按有关部门审批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控股子公司3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4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