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以市新闻出版局名义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图书展销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市文物局
(一)负责对本市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监督检查本市文物保护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工作,负责结合本市博物馆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市博物馆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本市重点博物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按照职责权限对符合条件的博物馆进行核准登记,对未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的文物收藏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体育局
(一)负责结合体育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市体育工作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市体育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市体育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依法对本市公共体育设施及其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属地公共体育设施及其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对以市体育局名义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市园林局
(一)负责结合本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市药品监督局
(一)负责北京地区药品(含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地方性药品质量标准,负责药品生产、研制、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制剂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市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保健品、化妆品产品的审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管理,依法调查处理保健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保健品、化妆品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