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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

  (二)负责市场和商标的监督管理,对经销掺假及假冒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鲜、冻畜禽产品冷藏运输和蔬菜封闭运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经营者以及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依法对本市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本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对食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市环保局
  (一)
组织起草本市防治环境污染规划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依法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工业促进局(市国防科工办)
  (一)负责结合工业行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市工业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市农业局
  (一)
组织协调本市动物防疫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负责外地进京畜禽及其产品的动物防疫和运输车辆检疫消毒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本市农药、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市广播电视局
  (一)负责本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一)负责结合本市新闻出版行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市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本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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