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本市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履行定点屠宰厂(场)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予以出厂的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本市食盐定点生产和食盐批发许可的管理,依法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六)负责本市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条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企业,依法取缔收购加工资格,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市文化局
(一)负责结合本市文化艺术事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市文化艺术单位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市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市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对以市文化局名义举办的大型文化、演出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市卫生局
(一)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结合本市卫生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市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本市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市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市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食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和食品包装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订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生活饮用水等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学研究机构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采供血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市人口计生委
负责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定期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国资委
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所出资企(事)业单位做好安全工作,从出资人的角度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市工商局
(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方面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制订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本市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监测、评价、信用监督体系建设;组织本市食品安全综合检查;负责综合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全市食品安全承担相应的综合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