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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

  市民政局
  (一)
负责结合本市民政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各类民政社会福利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市司法局
  负责监督检查本市监狱、劳动教养所以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对监狱、劳动教养所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市财政局
  确保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安排配套资金,做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费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人事局
  在履行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被许可人的资质、业务范围等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市劳动保障局
  (一)负责依法组织对用工单位遵守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办)
  (一)负责本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依法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对本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对本市城镇房屋安全及房屋设施的使用进行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抗震管理,拟订房屋装修的结构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技术质量管理,协调本市城镇房屋防汛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市规划委(首规委办)
  (一)负责在组织编制和审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对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内容进行违法建设或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市建委
  (一)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下同)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含施工现场内房屋拆除工程,下同)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起草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相关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指导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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