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助人员自愿放弃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视同放弃救助。
3、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地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久不接回的,应派人护送返回。
4、对于无法查明户口所在地和住所地、也无法查清亲属和单位的,由救助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安置。此类受助人员在站内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5、对于受助人员在站内死亡的,要查明原因并做好详细记录。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属于非正常死亡的,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6、受助人员离站时,应按要求办理离站手续。
五、省际省内受助人员的接送
1、对于不能自行返回、久不接回的受助人员坚持属地接送、相邻地区就近接送原则。
2、省内跨市州的接送由市州救助站承担(咸宁市由咸安区救助站负责,恩施州由恩施市救助站负责),市州救助站负责护送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送至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
3、跨省受助人员的接送(负责接回鄂籍在外省的受助人员和送出外省在鄂的受助人员)责任划分如下:(1)十堰市救助站对口陕西省;(2)襄樊市救助站对口河南省;(3)黄冈市救助站对口安徽省;(4)黄石市救助站对口江西省;(5)荆州市救助站对口湖南省;(6)宜昌市救助站对口重庆市;(7)其它省市的由武汉市救助站对口负责。
六、救助站管理
1、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救助站所需大型设备、基础设施购建要列入财政专项预算。救助部门(救助站)可以接受捐赠,福利彩票筹集的福利金可用于救助。
2、要建设一支有爱心、肯吃苦、乐于奉献的高素质队伍。(1)救助工作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法制观念、服务意识强;(2)领导班子成员要选择政治好、肯学习、事业心强的人员担任;(3)上岗人员必须进行教育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实施救助管理工作的原则、内容、方式和方法。对考核不合格或不适应做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坚决调离救助管理工作岗位。
3、严格执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1)不准酒后上班;(2)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3)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4)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5)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6)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7)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8)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9)不准调戏妇女。以上“九不准”要公布上墙,接受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将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