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助人员的管理
1、坚持救助与管理并重的原则,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尊重受助人员的人格。既要做好受助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遵纪守法、配合工作,又要对受助人员敢于管理、善于管理。
2、受助人员要按救助管理站作息时间参加各类活动,救助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每班要配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生活管理。
3、受助人员必须男、女居室分开,老人、儿童居室分开,并原则上实行单人床铺。站内要有卫生间、盥洗室,有集中活动场所,有开、热水饮用。
4、对其他救助对象生命安全有危害的精神病人,可以对其实行约束性管理。
5、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交由救助站保管(生活必需品除外),在受助人员离开时归还。有条件的地方,可换上救助服装,服装印“救助”字样,以便受助人员服装洗换、消毒。
6、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受助期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物品的安全。制定消防事故紧急处理预案,按消防规定配备必要消防器材。加强救助管理设施设备及车辆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确保安全。
7、每天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整洁;受助人员进站后及时洗澡、理发、换穿清洁衣服;对受助人员就餐后的餐具及时清洗、消毒。发现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人员送传染病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8、制定一周饮食菜谱,保证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食堂注意清洁卫生,进餐按时有序。
9、受助人员要做到:(1)在救助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2)必须遵守救助站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各项规章制度。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10、救助经费、物品的使用必须手续齐全,须有受助人、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手印)方能生效。
11、救助管理站应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的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一般受助人员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伤亡受助人员的档案材料保管十年。
四、离助(站)
1、根据受助人员情况不同,离助方式有:(1)提供乘车凭证;(2)亲属寄路费返回;(3)亲属接回;(4)单位接回;(5)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6)流入地民政部门送回;(7)自愿离站;(8)擅自离站;(9)终止救助;(10)当地政府安置;(11)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