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鄂民政发[2004]2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救助管理工作,根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求助接待与甄别
1、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求助人员,使用文明规范性语言。仔细询问后,要求求助人如实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登记表》。
2、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流浪乞讨为生存方式的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
3、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①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②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且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③求助人员一年以内在同一救助单位已救助三次的。
4、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并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登记表》;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工作人员要耐心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
5、对公安、城管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患者,他们应先送到医疗机构救治.待病人基本治愈出院后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予以救助。
6、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二、救助
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承担责任是现阶段社会救助的特征。
1、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凭证加盖“不准买卖”。
2、保证受助人员一日三餐,伙食标准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救助时限的,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4、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给予必要的保护。
5、受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对已经提供的救助应当立即终止:(1)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的;(2)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离站的:(3)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