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各公示单位齐抓共管。公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遇有政策调整或公示牌受损、字迹不清等情况,要及时更新、维护、更换。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公示内容进行审核;对公示栏进行监制;对公示单位的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示的审核及监制管理遵循地域管辖的原则。市直部门及外地驻威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公示审核、监制以及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物价局负责(已授权高区、经区的按原授权范围由两区负责)。各市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划分本辖区的管辖范围。
(四)建立公示工作月报制度。自5月份起,每月25日前,各市区、开发区要将本地公示工作的进度、做法、建议等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物价局检查所(联系电话:5208258)。
附表1: ×××收费公示栏
收费许可证编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备注
×××物价检查所监制举报电话:12358
附表2: 山东省价格和收费公示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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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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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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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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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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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样数量 │ │ 公示栏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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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置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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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栏材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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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价格主管部门│ ┃
┃审核意见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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