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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清理原则
  (一)已列入清理范围的专项资金,在清理过程中一律不予追加数额或延长安排年限。
  (二)经清理认定符合《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04年省级财政收支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15号)规定的资金,予以保留;金额安排过大,年限过长的,其资金或安排年限相应压减。
  (三)凡不符合粤府办〔2004〕15号文件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凡涉及人大议案的项目,按程序报请批准。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清查摸底阶段
  以省财政厅为主,通过财政内部清查,摸清现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布、规模、种类和结构。
  1.拟定方案:由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的清理范围、时间安排、工作目标要求,研究制订工作步骤。
  2.内部清查:省财政厅进行内部清查,摸清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年限、分配、管理办法及资金规模、种类、分布等情况,并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情况及下一阶段清理工作目标向省政府报告。
  上述工作于2004年4月10日前完成。
  (二)分类清理阶段
  由省有关部门对其经营范围内的专项资金进行自查,省财政厅根据部门的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提出清理意见。
  1.部门自查:省有关部门对各自经营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专项资金投入的绩效进行评价后,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报告和初步清理意见。
  自评报告内容:(1)项目概况: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依据、项目的基本性质、用途、主要内容、涉及范围等;(2)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或安排项目时所确立的预期目标;(3)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执行管理、资金落实、项目支出、财务管理以及项目完成进度与质量等情况;(4)项目绩效自我评价:项目执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分析比较、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结果、项目经济、政治、社会效益和影响、对项目绩效实现程度的总结评价等。
  2.重点抽查:对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要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检查;对资金投入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并提出专项资金撤销、归并及调整支出结构等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上述工作于2004年5月31日前完成。
  (三)整改总结阶段
  1.实施整改:省财政厅根据各部门的清理情况,草拟省级专项资金清理工作意见,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具体实施。此项工作于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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