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4]3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工作方案
(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省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03〕51号、〔2004〕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管理,全面清理各项专项资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对财政工作提出的“生财有道、聚财有方、用财有规”及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转变理财思路,通过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清理,进一步规范支出管理,调整支出结构,严格审批程序,努力堵塞漏洞,提高存量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清理范围
除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的资金外,由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项专项资金。
三、工作目标
(一)摸清基本情况。通过清理,掌握现有省级财政各项专项资金的规模、分布、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分类清理。对已到期的或不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专项资金予以撤销;对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实行归并管理;对支出结构不合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结构调整。
(三)制订和完善管理办法。在分类清理的基础上,按照规范、公开的原则,研究制定和不断完善对各项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管理办法。
(四)建立监督控制体系。要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全过程监督控制体系。
本次清理工作采取部门(单位,下同)自查和财政重点抽查相结合、全面清理和重点剖析相结合的方法,由省财政厅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组成工作小组。各小组组成单位要指定负责人和联络人,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