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种粮直补工作直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核实水稻播种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不得在种粮直补资金中列支,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可从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种粮补贴申报表
(二00 年度)
户主地址: 县(市) 乡(镇) 村委会(管理区) 村 户主姓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户主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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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家庭人数│ 上年水稻播种面积(亩) │ 本年水稻播种面积(亩) │补贴标准│补贴金额│
│ ├─────┬───┬────┼─────┬────┬─────┤(元/亩)│ (元) │
│ │补贴面积合│ 早稻 │ 晚稻 │补贴面积合│ 早稻 │ 晚稻 │ │ │
│ │计(早稻+ │ │ │计(早稻+ │ │ │ │ │
│ │晚稻) │ │ │ 晚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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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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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管理 │ │乡(镇)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区)审核意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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