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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4]4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制订的《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迳与省财政厅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农民收入,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将通过流通环节的粮食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种粮直补)的决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粮直补的基本原则:
  ——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增加农民收入,补贴向种粮大户倾斜;
  ——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确保粮食安全;
  ——统一标准,简便易行,便于监督; 
  ——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第三条 种粮直补的对象:广东省范围内直接从事种植水稻且年播种面积共30亩以上(含30亩)的种粮农民(含承包土地种植水稻的种粮农民)。
  第四条 种粮直补的标准:种植水稻的播种面积每亩每年补贴20元。
  第五条 种粮直补资金的筹措。省财政每年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每亩补贴10元。各市、县(区)统筹安排每亩补贴10元,其中地级以上市本级安排给所辖县(市、区)不少于每亩补贴5元,所需资金从各市、县(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各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种粮直补资金的申报。种粮直补资金按逐级上报的原则申报。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4月15日和8月15日前分早晚两造向农户发放《广东省种粮补贴申报表》(格式附后),收集并核实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后,上报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各市、县(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核实汇总上报,于每年7月15日和10月15日前联合上报到省农业、财政部门。省农业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核实、汇总各市上报的《广东省种粮补贴汇总表》(格式附后),核定省对各市的补贴金额,省财政部门复审后,会同省农业部门将资金联合下达到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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