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3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海南省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海南省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的正常秩序,促进天然橡胶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实行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天然橡胶原产品实施的收购许可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公平交易、发展生产、维护安定”的原则,依法进行审批。
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站(点)原则上每130公顷天然橡胶种植面积设立一个收购站(点)。
第五条 设立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站(点)的,应当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向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一年期的临时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站(点)凭营业执照和收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立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站(点)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