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3日)废止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2003年1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 根据2004年5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控制和消灭规定的动物疫病,确保动物产品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疫区,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禽流感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同时在该区域内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动物遗传材料、动物病料、兽用生物制品的流通实施有效控制并获得国家认可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凡在本省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运输、销售和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经营、储藏以及从事与无疫区建设、管理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无疫区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消灭内疫、控制外疫、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疫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无疫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生态省建设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疫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无疫区的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无疫区建设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无疫区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