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贯彻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政策、贸易中长期规划;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授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我省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有关通商工作,参与处理多边、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二)负责办理省直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经贸类出国(境)的有关手续;负责省直单位邀请外商来闽从事经贸活动签证资料的确认;联系协调省海关、商检、中行等单位对外经贸活动。
(十三)起草实施全省外经贸人才规划,统筹协调外经贸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宏观管理外经贸人才交流工作,负责实施全省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负责我省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人员选派和管理中的有关工作;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等外经贸中介组织的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拟订厅工作制度,负责厅工作协调、文电运转、会议组织、秘书事务、工作督办、新闻发布和宣传、政务信息等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厅机关行政事务和内外宾接待工作;办理省直单位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经贸类出国(境)的有关手续。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厅属单位、社团组织人事管理,统筹协调外经贸教育培训工作;起草实施全省外经贸人才规划,宏观管理外经贸人才交流工作;负责实施全省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负责我省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人员选派和管理中的有关工作;指导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学会的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研究对外开放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研究起草对外开放的有关政策,指导协调开放政策的落实;组织协调我省外经贸政策调研;研究分析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国际市场体系和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研究起草对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起草并组织实施外经贸立法规划和计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涉外法规、规章,推行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涉外经贸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并监督执行;提出我省有关政策法规与国际贸易规则、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组织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编报外经贸中长期规划;负责全省外经贸宏观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提出调控建议;参与起草与对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相关的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的配套措施;负责管理审计监督各项支持外经贸发展的财政资金(包括政府性基金);负责厅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和审计监督;负责外经贸统计,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参与管理出口退税和出口结汇考核;负责银贸、税贸、险贸等协作;编报厅部门预算、决算并负责预算实施与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预算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