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计划,确定配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许可证,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部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审核、转报,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编报和国家下达我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指标的二次分配与管理工作;协调管理我省对外加工贸易业务;协调管理我省商品进出口经营秩序。
(四)组织实施对外技术贸易、国家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起草并实施我省配套政策;推进我省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依法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指导协调外经贸的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工作,协调开展技术贸易保护和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五)贯彻实施多边、双边经贸合作政策和有关文件;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相关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承担我省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相关工作;负责同国际友好城市和国际经贸组织进行经贸合作的谈判、签约,并组织实施。
(六)指导我省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有关工作,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我省机构和外国驻我省官方商务机构。
(七)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八)宏观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省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省政府和商务部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执行外商投资政策,起草和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政策和法规;参与起草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管理和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审核转报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省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进出口工作。
(九)综合协调和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起草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设立开发区的审核报转工作和设立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区的前期会审;协调指导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开发和招商活动。
(十)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对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执行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审核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性投资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归口管理我省对外援助和接受援助工作;联系省驻港澳企业监管组工作,指导协调省级外经贸驻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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