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党建工作处)
负责委机关的党群和所监管企业的党员教育工作以及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省监察厅派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室,受省监察厅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按照《党章》和《
行政监察法》规定履行职责。
三、人员编制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9名。其中主任1名,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3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政治部主任(副厅)1名;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其中正处级10名,副处级12名。
省监察厅派驻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室人员编制和处级领导职数单列,另行下达。
按规定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9名。
四、其他事项
(一)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应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省财政厅的关系。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拟订征求省财政厅意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省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全省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三)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关系。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和省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