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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4]62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五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4〕8号),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福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中共福建省委规定的职责;同时,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二)代表省政府向省属大中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研究、提出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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