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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除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部分限制措施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通告》(津政发〔2005〕105号)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除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部分限制措施的通告
 (津政发[2004]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2月13日发布实施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通告》(津政发〔2004〕15号)。目前,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经全部扑灭并解除封锁,防治工作由应急转为常态,通告中有关停止鸟类运输;鸽、观赏鸟类限飞措施;关闭鸟类交易市场;暂停举办信鸽竞翔、广场鸽放飞等活动;禁止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出售活禽;禁止宾馆、饭店、超市、集贸市场及熟制品加工厂(户)屠宰加工活禽等限制措施,已具备解除的条件,从即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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