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7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3月25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毗邻海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