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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2004)

  (四)积极创新、勇于实践的原则。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精神,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消除体制性障碍。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三、主要内容
  (一)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做好本市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人员培训工作。对于拟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以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设定的,由北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按法定程序办理;以政府规章为依据设定的,要及时调整和修订。2004年6月底前,本市将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名录。
  (二)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根据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做好职能调整所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认定和已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后续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分类制定监管措施。对取消后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市政府制定相应的市场规则,使市场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运作。对于取消后应由企业自主决定的,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对企业的间接监督管理。对取消后转移到市场中介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市场中介组织,使其真正承担起政府转出的职能。对取消后转为日常工作的,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明确下一级政府接收部门,制定衔接办法,纳入下一级政府部门保留事项的监督管理范围。
  (三)按照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审批责任。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公示制度,提高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审批责任制度,在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及审批人行政审批权时,规定其相应的审批责任,做到责任到岗,权责一致。建立审监分离制度,实行一审一监,一审一核,加强对部门内部的监督检查。建立审批分级负责制度。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申诉、检举制度,设立市行政投诉受理中心。对审批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和效能检查,对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能以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积极推进机制和体制创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区县政府的积极性,下放一切应该下放的权力。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继续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本着依法行政、事权责相一致、便民、效率和减少行政成本的原则,建立部门之间和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审批操作规程,对于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由一个部门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对于涉及一个部门多个内设机构的审批,该部门应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审批结果。继续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大推行“网上审批”和“一站式”办公力度,全面推广“全程办事代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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