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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200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京政发[2004]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几年来本市大力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创新体制、优化环境、全面发展为重点,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加快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使行政审批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和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提供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协调、分类改革的原则。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重点抓好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可予以取消。
  (二)上下衔接、区别处理的原则。认真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搞好工作衔接。对于行政审批项目名称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项目不完全一致的,应该取消的予以取消,对暂不具备取消条件的要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对于多项审批合并为一项的,要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内容等方面,全面对照核对,分解为具体事项,做出相应处理。
  (三)严格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坚持将研究并落实有关后续工作与审核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相结合,完善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取消后仍需要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行政审批项目,完善后续监管制度,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于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制定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政策规定和运作程序。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研究提出强化监督制约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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