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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预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三)完善粮食应急储运系统。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规划和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搞好运力、运输线路、存放点、运输工具等计划编制,确保特殊情况下应急粮食的运输。
  第三十二条 应急程序:
  (一)省、市、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实行分级决策为主、省统一协调相结合。当局部地区出现紧急情况时,粮食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决策建议。当地政府接到粮食部门报告后,视情决定是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预案启动后,必须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省政府。
  (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紧急情况报告或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应迅速掌握、核实有关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努力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
  (三)如应急情况范围继续扩大,省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后,下达启动实施浙江省粮食应急预案的命令。
  (四)省级有关部门接到省应急指挥部通报和指令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五)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接到省应急指挥部指令后,要迅速执行省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各地在启动当地应急预案时要服从省里的统一调度和协调。各地最新的动态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应急实施。主要根据当时粮食供求状况的紧张程度和应急的需要,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一)启动各地应急供应系统。立即通过应急供应网,加大粮食投放和供应;立即通过核定的加工企业加工成品粮。
  (二)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源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调用政府落实的商品粮周转库存,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的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和批发企业最低周转库存制度,坚决取缔无照和超经营范围经营粮食;严厉打击在市场价格波动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正常供应的行为;规范粮食经营主体行为,制止以次充好、掺杂使假,防止价格欺诈,实行公平交易。
  (四)加强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市场趋势。
  (五)若预计将出现粮食断供,可动用地方储备粮调控市场。动用的原则是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当地县级储备粮,再动用市级储备粮;最后动用省级储备粮。如省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由省政府向国家申请动用中央在浙江的储备粮。动用市、县(市、区)储备粮,须报省粮食局备案;动用省级储备粮,须向省政府正式提出申请,由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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