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加强与粮食主产区的产销协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与国内粮食主产区的联系,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把省外粮源引进来,努力保证较为稳定的粮源。
第二十三条 支持省内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粮食龙头企业到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实现跨省区的粮食产业化经营,优先获得可供粮源。
第二十四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省外各类粮食经营企业来浙江从事粮食贸易、批发经营、代储代销、建立加工和配送中心等各种粮食经营业务,引进更多的省外粮源。
第七章 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第二十五条 各级粮食部门会同农业、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对粮情的监测预测,及时收集掌握和分析整理粮食产量、消费需求、库存和粮源、国内外粮食产销政策等情况,及时向各级政府报告,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和科学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粮食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各级物价部门要选择有代表性的粮食成本、价格采集点,进行动态分析对比,把握市场价格走势,研究提出政府调控市场需要运用的价格调控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为保持市场粮食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保护农民和消费者利益,设立粮食收购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三条“安全警戒线”。具体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粮食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当监测到粮食价格波动逼近“安全警戒线”时,应及时报告,发出预警信号。
第八章 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均属于粮食安全紧急情况:
(一)由于疫病、谣传等引起突发性事件,造成粮食市场大幅波动和出现1个县以上的粮食抢购。
(二)省粮食、物价部门报告粮食零售价格超过了“安全警戒线”。
(三)由于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失衡导致全省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四)由于严重自然灾害、战争、国际封锁等原因造成粮食市场急剧动荡。
第二十九条 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