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粮权属于同级政府,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动用应报省政府批准,市、县(市、区)储备粮的动用由当地政府决策并报省粮食局备案。
第十三条 对省和市、县(市、区)的储备粮,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开展清仓查库,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
第十四条 严格储备粮轮换制度。地方储备粮轮换粮源主要采用政府订单形式收购,不足部分向省外公开采购。储备粮轮换应严格按计划执行,提前落实粮源,边进边出,确保储备粮的数量和规模。储备粮轮换销售要积极推行市场竞价销售,并分批适时轮出,防止“逆向操作”。
第十五条 进一步改善粮食仓储设施条件,逐步实现省、市、县(市、区)储备粮管理的网络化,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制度。各市、县(市、区)要按省有关规定,通过粮食经营企业、加工龙头企业和批发大户等多渠道落实。对承担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的企业,当地政府要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完善各级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全省应确保每年筹集6.62亿元粮食风险基金,其中省级3.62亿元(含宁波),市、县(市、区)3亿元。确保全省地方储备粮油费用和利息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 建立省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主要用于应急粮食采购、应急费用等支出。粮食安全调控资金5年内全省达到3—4亿元的规模,其中省级1亿元。资金来源从粮食专项资金中调剂筹集。
第五章 培育粮食市场体系
第十九条 积极培育多元化粮食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批发和零售。
第二十条 鼓励多种经济主体参与粮食市场建设,重点建设好杭州、宁波、温州等大中城市的口粮批发市场,金华、衢州、嘉兴等地的饲料粮批发市场,沿海港口城市的粮食进出口中转市场,推动市场上规模、上档次,并引进仓储式销售、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促使批发市场向配送中心发展。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粮食物流资源整合,以批发市场为重点建设集粮食仓储、批发、加工、信息为一体的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我国南方重要的粮食集散地之一。
第二十一条 依托“浙江农网”、“粮油在线”等信息网站,积极发展粮食电子商务贸易,建设粮食无形市场,并推动粮食批发市场向配送中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