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稳定和加强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与职能,确保“事情有人管、工作有人抓”,并保证粮食资金的专款专用,不得随意移用。
第三章 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第八条 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努力保持150亿公斤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建设和保护好全省1500万亩标准农田。妥善处理经济建设与保护耕地的关系,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实现占补平衡。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省耕地数量的控制和保护,省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的监测和保护。
第九条 增加农业投入,健全粮食生产安全保障体系。
(一)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土壤地力培育、低产田改造步伐,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到2007年,全省再完成500万亩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二)加强粮食主产区生产基地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生产技术水平。加强对粮食生产的科研攻关、技术引进、示范基地建设的扶持力度,增加粮食科技储备,健全农业技术推广网络,提高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率。
(三)建立粮食种子储备制度,确保在恢复粮食生产时的种子供给。省级每年按全省常年救灾需种量的10%进行储备。储备种子所需收购资金由承储单位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解决,储备费用由省财政拨补。各地也要建立粮食种子储备制度,储备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调动主产区粮农和种粮大户的生产积极性。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和随行就市的原则,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二)从今年起,省里暂停征收种粮油农民的农业税。
(三)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扶持种粮大户发展粮食生产。
(四)分级建立储备粮轮换粮源订单生产基地,并实行政府补贴政策。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四章 健全地方粮食储备体系
第十一条 全省地方储备粮总规模为22.75亿公斤,其中省级6.8亿公斤,市、县(市、区)15.95亿公斤。省和市、县(市、区)粮食储备必须按照省定计划足额到位。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当地实际情况,各地可适时增加地方储备规模,并按照《浙江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管好地方储备粮,确保储得进、调得出、用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