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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预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预案(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1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粮食安全预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粮食安全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粮食是特殊商品和重要战略物资,关系国计民生。为保证粮食有效供给,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应急能力,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粮食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市、县(市、区)政府必须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当出现粮食不安全状况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粮食市场,稳定社会秩序。
  第三条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和分工,制定落实相应的工作规范和措施。

第二章 落实粮食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能力保护、粮食生产、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应急处理等负总责。有关领导要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和研究解决各种影响粮食安全的问题。各级计划、粮食、农业、财政、工商、物价、交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粮食安全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逐级分解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粮食应急预案,抓好地方粮食储备、成品粮储备、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和应急加工点、应急供给点等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切实提高当地的粮食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 粮食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粮食安全工作措施不落实,或应急处理不当、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件或损失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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